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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據媒體報道,近日,山東一女子所在的公司要求員工重簽勞務合同,而合同*后一頁還有一張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引起廣泛關注。承諾書顯示,公司一直要求給予員工繳納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是員工不愿意購買,因放棄參加社保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什么叫“被自愿”?這份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給出了生動的答案。據涉事員工稱,雖然公司承諾“工資和社保發在一起”,但實際上并沒有把節省下來的社保費用發給員工,如果不簽,“感覺肯定會被擠兌”,*終30多名員工無奈簽了字。此外,很多員工明明過了試用期,但公司遲遲不予轉正。
事實上,無論是員工為了眼前蠅頭小利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放棄社保、多拿工資”,還是像這家公司這樣打著“自愿”的旗號要求員工簽承諾書放棄社保,都是違法行為。涉事公司為了降低成本、節省開支,在員工社保上打歪主意,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還試圖把“鍋”甩給員工,注定不會得逞。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可見,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的義務。法定義務必須履行,任何人的主觀意愿都不會導致法定義務消失。
同時,《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換言之,別說員工“被自愿”簽放棄社保承諾書,即使員工自愿簽,此類約定也是違法的、無效的,就像一張廢紙。
業內人士指出,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用人單位能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關系到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有效運行,而社會保險基金是廣大人民群眾的“保命錢”,是社會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關系到參保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因此,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更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社保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本次事件中,涉事公司以令人啼笑皆非的方式拒絕為員工繳納社保,顯然已涉嫌違法。對此,員工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若出現有關爭議或糾紛,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說白了,涉事公司的做法并不高明,甚至顯得愚蠢、可笑,*終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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